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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司法考试考试栏目整理“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权力,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办法另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的名额,由军人代表大会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八条 【法律保留】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以下人员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对其它国家机关予以监督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机关都由全国人大来监督。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些机关实行监督的基本形式。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以概括的方式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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