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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积极备考2016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得如何了吗?第二章第二节考点“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保荐代表人离职应提交的材料、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你掌握了吗?跟着本站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熟悉一下吧,更多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考点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2016重点:保荐代表人注册离职权利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离职应提交的材料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证券业执业证书。

  (3)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4)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5)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6)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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