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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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