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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又称中国第一考,考试不在于内容难、而在于考试面广。但是司法考试每年80%的试题都可以在历年真题中得到印证,所以做好历年真题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是本站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法,考生朋友要反复演练并举一反三!

一、单选题

1. 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

B. 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 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要求罚当其罪,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

选项B说法正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可知,酌定减轻处罚的适用必须是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能在下级法院判决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事先授权下级人民法院适用。

选项D说法正确。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既要刑罚均衡,又要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即刑罚个别化。这也体现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此,二者并不矛盾。

2.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

A. 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 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 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 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医疗卫生事业切身关系着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涉医违法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执法为民理念与服务大局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选项B说法正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据此可知,甲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四)项,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选项C说法正确。如果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序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本题中,医疗机构为公民正常生活所必须接触的场所,如果法院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则是违背常理的(比如甲生病了,但该禁止令禁止其去医院治疗),同时也与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相违背。

3.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而不要求既实施了购买行为,又实施了出卖行为。因为先购进然后卖出是一种倒卖行为,刑法中对倒卖类的犯罪,是有专门规定的,如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文物罪,等等。既然有些犯罪将买和卖并列,就意味着买、卖两个行为中,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就构成犯罪。

选项B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之所以既用列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列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列举来为概括提供参照。因此,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时,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选项C错误。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的一种,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本来就包括"捏造"和"散布"两个行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只包括"散布"一个行为。因此,将该种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应属于扩大解释,而非当然解释。

选项D错误。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不应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应在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之内,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尸体"是人或动物死后的身体,即肉体,而"骨灰"是尸体焚烧以后留下的灰烬,将"骨灰"解释为"尸体",完全超出了"尸体"的字面含义,不属扩大解释,而属于类推解释。

4.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通常情况下,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积极的、正面的,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便是行贿罪中的客观要件中的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选项A说法正确。何为"淫秽物品",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因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同时,"淫秽物品"属于行为对象,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B说法正确。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只需进行一般认识活动即可判断,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是正面地表述了构成犯罪的要件,为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C说法正确。"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应为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目的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的规定中并没有提到被害人要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因此属于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

选项D说法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是行为人的客观特征,而非行为人内心、主观方面的内容,因此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另外,对何种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因而"国家工作人员"属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5. 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 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 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D. 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选项A说法正确。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由于乙的先行行为,致使丙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乙对丙负有救助义务,乙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之前乙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乙之所以放弃救助丙,是因为路人的甲劝阻,因而,就乙的不作为而言,甲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甲属教唆犯。

选项C说法错误。8周岁的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D说法正确。乙掉落深井,此时甲对乙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另外,如果甲在拉绳子过程中发现是仇人乙而放手致其高处坠落致死,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 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 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 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选项A错误。甲伤害乙,导致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后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只要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使是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选项C中,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也就是说乙自杀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7.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 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 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 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选项A中,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选项D中,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

选项B错误。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就事前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因此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8.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 构成故意伤害罪

C. 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 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且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题中,甲在离开现场1公里以外的地方才实施暴力,不是当场实施暴力,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另外,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而甲将乙打成轻伤构成正当防卫。

9. 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 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 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 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2)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本题中,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该结果违背了甲的意愿,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0.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 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 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新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言,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

选项B错误。共同的故意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并存在意思联络。当共犯人都有犯罪的故意时,即使各自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也无妨其相互协作。因此,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共同故意表现为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但是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犯罪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共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在犯意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选项C错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三种情况:(一)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二)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三)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在片面的对向犯,因为不处罚的那一方不被评价为犯罪,双方当然不会构成共同犯罪。

选项D正确。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包括:(一)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二)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11. 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B. 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C. 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D. 不得假释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据此可知,是否准予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选项C正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据此可知,甲须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选项D错误。《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可知,甲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的情形。

12. 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

A. 坦白

B. 立功

C. 自首

D. 准自首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里如实供述的是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题中,甲主动供述的是自己被调查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不属于坦白。

选项B正确。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了其他人犯罪的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成立立功。本题中,甲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其向乙行贿的事实,且金额达到了9万,也就是说乙成立受贿罪。因此,甲的供述属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选项C、D错误。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准自首又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题中,就合同诈骗罪而言,甲是被动归案的,不成立一般自首。就行贿行为而言,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就甲交代的行贿行为而言,甲不成立特别自首。

13. 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B. 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C. 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 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要件,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点,采纳的是新观点。新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言,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的。因此,15周岁的乙与其父亲能够成立共同犯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4. 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B.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交易罪

C. 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D. 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的,成立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行为人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应当以走私假币罪定罪量刑。

选项B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选项C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据此可知,向亲戚吸收资金的,因为对象是特定的,不认为是针对不特定公众,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5.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 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 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 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行为的违法性。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生命和重大健康不可处分);(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选项A中,乙对生命权的承诺是无效的,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选项B正确。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区别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因素之一即为行为人适用何种之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杀伤力如何。对于故意内容不很确定或者不顾被害人死亡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对于使用枪支、匕首等凶器行凶,打击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结果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此,如甲不顾乙的死伤,使用刀具行凶,可以认为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是在甲的犯意之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选项C、D错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选项C中的甲欺骗乙捐献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D中的甲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16.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 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 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乙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帮助行为,二人既有共同杀人的故意,也实施了共同杀人的行为,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选项C说法错误。乙虽然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但提供了帮助,并且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因而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选项B、D说法正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乙共谋绑架并杀害被害人,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甲只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则以绑架罪论处,按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处罚,二者并不矛盾。

17. 公司保安甲在休假期内,以"第二天晚上要去医院看望病人"为由,欺骗保安乙,成功和乙换岗。当晚,甲将其看管的公司仓库内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

A. 盗窃罪

B. 诈骗罪

C. 职务侵占罪

D. 侵占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位己有。这种行为除了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外,还包括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据此可知,公司保安甲利用自己看管仓库的职务便利,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运走变卖,构成职务侵占罪。

18. 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 )

A. 信用卡诈骗罪

B. 诈骗罪

C. 盗窃罪(间接正犯)

D. 侵占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本题中,甲使用的是以本人的名义开设的信用卡,不属冒用他人信用卡,也不属以另外三种方式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选项B错误。成立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题中,是乙主动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的,对于乙来讲,甲不存在欺诈。另外,该信用卡是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柜台向甲交付钱款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业务规则,也不存在受骗的因素。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C错误。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本题中,该银行卡一直由甲保管,并未侵害乙的占有,不构成盗窃罪。

选项D正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中,乙将信用卡交给甲保管后,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中的财产都在甲的保管之下,甲将信用卡中的钱财据为己有,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19. 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 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 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D. 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本题中,陷入认识错误并据此处分财产的并非被害人乙,而是第三人交警丙。也就是说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该情形被称为三角诈骗。本题中,甲通过欺骗交警丙取得乙的财产,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有处分权,那么甲成立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认为交警丙对乙的财产没有处分权,那么甲就不成立三角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B说法正确。秘密窃取,即以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平和地侵夺被害人的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甲并非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夺取财产,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选项C说法正确。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明显不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选项D说法错误。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造成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且威胁是以恶性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本题中,甲并未实施恐吓行为,即使被害人是因为恐惧而交付财产,也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 首要分子甲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B. 甲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

C. 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 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首要分子甲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这里的"下手重一点",应认为包括对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所持的是直接故意心态或间接故意心态。因此,甲对被害人被重伤致死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选项B错误。本题中,甲是教唆犯,虽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对甲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

选项C、D错误。按照共同犯罪的法理,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只是一个或一部分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那么只有实施该严重暴力的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其他的人仍然定聚众斗殴罪。就本题而言,由于被害人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因而就实际参与打斗的人而言,无论认定谁构成故意杀人罪,都有可能被冤枉,按照疑罪从无的精神,只能认定所有参与打斗的人,对被害人的死亡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1. 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 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 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题中,交警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乙非法向超载司机索取钱财,成立受贿罪。另外,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因此,乙与甲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选项B说法错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客观方面之一要求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对超载司机收获的"罚款"此时尚未成为公共财物,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中,甲滥用其放行车辆的权力,与无业人员乙共谋让提前给其缴纳半数罚款的超载车辆通行,致使国家损失64万元,并威胁到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选项D说法正确。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

二、多选题

51. 下列哪些选项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A. 将明知是痴呆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B. 将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

C. 将重度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不违反。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均应以强奸罪论处。而造成其怀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

选项B违反。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主体必须是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的人员,非法制作侵犯著作权的产品以外的人员销售侵犯著作权的产品,应当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卡拉OK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播放其音像制品,行为人并非制作侵权产品的人员,因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选项C不违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外的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定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因而必须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没有达到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人重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危害程度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相当的程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选项D不违反。武装部队属于国家机关中的军事机关,因此,将"武装部队印章"认定为"国家机关印章"的,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2. 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错误的是下列哪些选项?( )

A. 观点①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④与b结论对应

B. 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C. 观点②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④与b结论对应

D. 观点①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③与b结论对应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按照观点①,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不法侵害人乙虽然没有责任能力,但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

按照观点②,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侵害人乙是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

按照观点③,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虽然甲认识到了乙没有责任能力,但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

按照观点④,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本题中,行为人甲明知侵害人乙没有责任能力,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不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观点①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④与b结论对应。

53. 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

B. 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 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 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犯罪中止的时间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要求具有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要求具有客观的中止行为;中止要具有有效性,即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因此,关于本题如果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那么就意味着,乙的死亡与甲的投毒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由于甲采取了必要的手段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应认定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选项B正确。本题中,如果乙的死亡结果归结于甲的投毒行为,那么作为既遂结果的标志已经出现,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选项D错误。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态度真挚与否,而取决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如果该介入因素切断了其施害行为而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则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虽然非常真诚地希望不要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实施了补救行为,但乙依然因为其先前的施害行为而死的话,则其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

54.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

A. 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 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 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 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选项A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成立受贿罪既遂。如果收到的物品毫无价值,则构成受贿罪未遂。选项A中,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时,甲此时成立受贿罪既遂,之后"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不影响原先受贿罪的成立。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选项B中,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C正确。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选项C中,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的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

选项D正确。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选项D中,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

55.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

B. 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

C. 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

D. 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该规定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在其出台之前,只有前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才构成特殊累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据此可知,甲不构成累犯。

选项B说法错误。《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

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可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

选项D说法正确。《刑法》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本案中,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56. 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 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 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 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B说法错误。《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本题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满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

57.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

B. 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

C.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D. 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对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中的"买卖",不仅包括获取金钱,也包括获取其他物质性利益。本题中,甲和乙相互交换危险物质,这一交换行为使甲、乙均获得了物质性利益,均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选B正确。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在这里,出卖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本题中,乙向甲提供毒品以换取毒害性物质,甲向乙提供毒害性物质以换取毒品。因此,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另外因为乙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与客观行为,所以乙又构成贩卖毒品罪,乙的此类情形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正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支赠与给他人,可以将赠与枪支包容评价为出借枪支,因此甲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据此可知,甲在其父告知其院墙内埋有枪支时具有上缴的义务但是其不作为,因不具备持有枪支的资格而非法持有5支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58.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

A. 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B. 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 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 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选项A中,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行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00万,按照销售、生产伪劣商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重于以生产、销售假药罪。

选项B错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概括起来说,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未达到有毒、有害的程度,但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本罪论。在本案中,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并未有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而是该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选项C中,甲虽然没有亲自添加禁用的农药,而是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持放任态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选项D正确。甲出于销售劣药的故意实际上销售了假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罪。

59. 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B. 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 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D. 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另外,"乙跳崖"致乙死亡属于被害人自杀,通说认为被害人死亡若是其自杀造成的,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属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60.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不考虑数额)?( )

A. 某大学的学生进食堂吃饭时习惯于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后,再去购买饭菜。甲将学生乙用于占座的钱包拿走

B. 乙进入面馆,将手机放在大厅6号桌的空位上,表示占座,然后到靠近窗户的地方看看有没有更合适的座位。在7号桌吃面的甲将手机拿走

C. 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后甲搭乘该出租车时,将自己的手提箱也放进后备箱,并在下车时将乙的手提箱一并拿走

D. 乙全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有人来村里购树,甲将乙家山头上的树谎称为自家的树,卖给购树人,得款3万元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首先,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选项A正确。学生进食堂吃饭时用手机、钱包等物占座,虽然手机、钱包与物主存在一段距离,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之状态,仍认为在其占有下,因此甲将钱包拿走的,成立盗窃罪。

选项B正确。乙将手机放在面馆大厅餐桌的空位上占座,手机仍在乙实际控制范围内,仍认为在其占有下,甲将手机拿走的,成立盗窃罪。

选项C正确。乙将手提箱忘在出租车的后备箱,此时乙丧失对手提箱的占有,而改由司机占有。因此甲将手提箱拿走的,成立盗窃罪。

选项D正确。乙家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甲照看房屋,而对于山头上的树,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乙在占有树,而不是甲在占有这些树,甲谎称这些树为自己所有而将其卖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61. 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 )

A. 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为防止公安人员提取指纹,甲在丙报案前擦掉了两人留在现场的指纹

B. 甲、乙是好友。乙的重大贪污罪行被丙发现。甲是丙的上司,为防止丙作证,将丙派往境外工作

C. 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

D. 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第一,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二,行为人与当事人共同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当事人并不成立共犯;第三,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帮助犯,而是正犯;第四,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选项A错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事后帮助犯,犯罪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甲、乙共同盗窃丙的财物,甲自己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选项B错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实物性证据,甲将丙派往境外工作,阻止公安司法机关收集丙提供的言词证据的,不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对象要求,因而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选项C正确。甲得知乙放火致人死亡后未清理现场痕迹,便劝说乙回到现场毁灭证据,甲实施了教唆当事人实施毁灭证据的行为,乙作为放火案件的当事人,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但甲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间接正犯。

选项D正确。在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由于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因此,甲经过犯罪嫌疑人乙的同意,毁灭了对乙有利的无罪证据,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62. 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 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 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D. 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选项A、B说法错误。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了公款1.2万元,应对这个行为进行总体评价,认定为一个挪用行为,若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会导致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侵害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得不到惩罚的不公正的结果出现,因此不能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同时,由于甲的行为活动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因此如果认定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将导致不公正。

选项C说法错误。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营利活动,而不是非法活动。

选项D说法正确。甲参与赌博的行为属于非法活动,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赌博行为获取利益,具有一定的营利的性质,为了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对甲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63. 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B. 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C. 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D. 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可知,甲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其滥用职权指挥下属毁灭证据,使犯罪的丙未受追诉,属于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选项B错误。甲、乙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同犯罪,因而甲不属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选项C错误。甲只有滥用职权指挥下属毁灭证据这一个实行行为,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选项D正确。乙利用职权毁灭证据的行为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侵害的法益只有一个,即司法的公正廉洁性,故乙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在三罪中徇私枉法罪的处罚最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三、不定项

86.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B. 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C. 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D. 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以杀人行为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在事实一中,郑某等人以杀人为手段,劫取面包车,其主观心态上对于司机的死亡是故意的,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郑某等人杀死面包车司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行为,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杀人行为已经结束,而后开走面包车的取财行为只能与先前杀死司机的行为分开评价。该行为符合盗窃罪以平和的方式排除他人对财物支配的行为方式。面包车司机已死亡,但郑某等人的行为排除了面包车所有权人对面包车的支配,因此成立盗窃罪。并且,因为不同的行为侵害不同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

选项C正确。事实一中,行为人将车主杀死,把面包车开走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杀人行为是抢劫的手段行为,但事实上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按照牵连犯的规定,故意杀人是手段行为,抢劫财物是目的行为,所以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选项D正确。抢劫面包车的行为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由于两个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一定的间隔,侵犯了不同主体的财产性权益,抢劫面包车侵犯了面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抢劫运钞车侵犯的是国家的财产,所以事实一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87.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 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 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 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据此可知,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

选项B正确。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的方法进行取财;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以平和的方式进行取财。对于财产的侵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差别体现在行为方式及其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上,关于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方面,应当认为目的是相同的,即排除原权利人对财产的权利及使财产能为己所用。

选项C正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郑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车的行为发生后,便已经实现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当郑某盗窃面包车行为完成之时,其已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对面包车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将面包车劫取后,利用面包车跟踪运钞车等,已经利用并发挥面包车运输的功能,已经成立非法占有。因此,其事后是否将面包车损毁不影响对郑某等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选项D正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在郑某等人劫取面包车成功之后,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为便已经完成,面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所遭受的侵害已为既定事实。所以郑某等人是否毁损面包车的行为,并不会对面包车所有权人法益再造成新的侵害,因为该法益在之前已被侵害,此时已无二次侵害的可能性。所以郑某等人毁车的行为并未侵害现实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88.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

B. 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

C. 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D. 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属于危险犯的范畴。郑某等人在储蓄所门前引爆爆炸装置,虽然当时附近没有人,但该地点属于人群流动量大的场所,引爆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其对该危险持放任的态度,因此郑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选项B正确。郑某等人是为了杀害运钞人员而引爆爆炸装置,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也构成爆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正确。抢劫罪所要求的取财行为所利用的手段包括暴力方式、胁迫方式及其他,均要求只要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即可。爆炸行为,是一种暴力的行为,且足以压制一般人的反抗,完全可以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选项D正确。"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要求行为人对与重伤或死亡的实害结果在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但在事实三中,郑某等人利用爆炸的方式,压制运钞车运钞人员,从而劫取财物,其明知利用爆炸手段极易致人重伤或死亡,仍积极为之,故其对押运人员的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持故意的心态。所以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

89.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B. 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 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D. 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脱逃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本案中,甲是在强制戒毒所中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不属于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范畴,因此不构成脱逃罪。

选项B正确。《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购买毒品罪,并且甲购买少量毒品用来自吸而非用来贩卖,因此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且,甲的行为虽然符合《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毒品的行为要件,但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数量大,而本案中已明确表示甲购买的毒品是少量的,因此应当认为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综上,甲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选项C正确。贩卖毒品罪是一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不是一个财产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而不是财产权,因此只要出卖人将毒品转移给购买人,即使未收款,也构成既遂。

选项D错误。根据《刑法》规定,窝藏罪要求窝藏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在本案中,甲是在强制戒毒所中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而不是法律上所规定的"犯罪的人"。因此,乙收留甲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窝藏罪。

90.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B. 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C. 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D. 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甲翻墙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完全符合这一规定,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选项B正确。住宅是人们日常生活使用的场所,不仅包括卧室,而且包括厨房等其他生活场所,因而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可知,甲毒死陈某的两条看门狗的行为侵犯了陈某对这两条看门狗的财产性权利,且这两条狗价值较大,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而毒死狗为实施盗窃创造了条件,属于盗窃罪的预备,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构成想象竞合犯。

选项D正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犯罪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

91.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 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C. 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 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贩卖毒品罪属于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范围,与之前甲盗窃陈某毒品侵犯的财产权益不同,属于不同类型的法益,因此该销售毒品的行为应当进行单独地评价,所以甲的行为依然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选项B正确。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本案中,乙将40克冰毒掺杂冒充120克冰毒卖出,是欺诈行为,而行为人购买这120克冰毒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进行了财产处分,使其本人遭受财产损失,同时乙取得了财物。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选项C正确。甲、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共犯。同时,由于甲、乙出卖的不纯毒品中,仍有40克冰毒的存在,且其在主观上也是持出卖毒品的故意。因此,甲、乙也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选项D正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因此,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四、案例分析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 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对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以及上述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丙将五金厂的26万元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客观上也帮助甲、乙实施了贪污行为,所以,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丁取出26万元时该26万元不是贪污犯罪所得。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戊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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